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1民初2607号
原告:侯周锋,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自琪(系原告侯周锋父亲),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统一社会用代码91500107683921916B。
法定代表人:杨三,公司董事长。
原告侯周锋与被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侯周锋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周锋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周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侯周锋负担。
审判员 邢文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谭茗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