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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1993号

陈春芳、黎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春芳;黎记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芳,女,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黎记红,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春芳与被执行人黎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8)豫1702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记红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