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622民初566号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余江)眼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3091109456。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胜、韩鹭,江西邦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真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6311563。
法定代表人:王良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真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永真眼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老视镜货款人民币121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常年销售原告生产的“夕阳红”老视镜,经双方核对,被告欠原告老视镜货款人民币1210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推诿拒绝。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青岛永真眼镜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生产销售眼镜、镜片等产品的企业。被告销售了原告生产的“夕阳红”老视镜眼镜。经双方核对,至2016年7月,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898.50元。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10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属实:原告提交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对账单,以及原告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销售原告生产的“夕阳红”老视镜,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106元未付,事实清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106元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永真眼镜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1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5元减半收取51.32元,由被告青岛永真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海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