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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执126号

应开洲、崇夕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开洲;崇夕强;厉作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应开洲,男,53岁,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崇夕强,男,47岁,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厉作友,男,44岁,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应开洲与被执行人崇夕强、厉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18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84468.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2019)皖1181执126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181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