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应开洲,男,53岁,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崇夕强,男,47岁,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厉作友,男,44岁,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应开洲与被执行人崇夕强、厉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18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84468.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2019)皖1181执126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181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