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05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君,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河**,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7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徐文君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E×××**的蓝色威志牌出租汽车,行驶至本市河北区╳╳里小区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停放在路边的津E×××**号出租汽车、津R×××**号海马牌小轿车、津R×××**号名爵牌小轿车及路名牌不同程度损坏。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文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4.9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文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被害人报警,民警至现场将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被告人徐文君查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文君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王某、刘某2、宁某、陈某、李某、董某的证言,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徐文君驾驶资格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光盘三张,被告人徐文君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文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徐文君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均可对其从重处理。被告人徐文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文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文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 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蕊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速,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