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1民初593号
原告:孟真,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生,住通渭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通渭县,农民。
被告:姜见喜,男,汉族,35岁,住通渭县,农民。
原告孟真与被告姜见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姜见喜未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姜见喜也未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真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真负担。因本案系口头裁定准予原告孟真的撤诉,故本裁定仅用于报结案件,上级法院审批。
审判员 卢明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牛娟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