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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1民初593号

孟真与姜见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甘肃省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真;姜见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1民初593号

原告:孟真,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生,住通渭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通渭县,农民。

被告:姜见喜,男,汉族,35岁,住通渭县,农民。

原告孟真与被告姜见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姜见喜未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姜见喜也未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真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真负担。因本案系口头裁定准予原告孟真的撤诉,故本裁定仅用于报结案件,上级法院审批。

审判员  卢明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牛娟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