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1255号
原告:龙启茂,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
被告:六枝特区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兴隆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0610179493。
法定代表人:阴学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龙启茂与被告六枝特区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在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启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全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付娴
书记员罗小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