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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申732号

王国军、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国军;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赵梅霞;马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7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国军,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A7别墅。

法定代表人:田慧敏,董事长。一审

被告:赵梅霞,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一审

被告:马建东,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再审申请人王国军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赵梅霞、马建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国军申请再审称,一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申请人有《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及自己2011年至2014年的银行流水作为新证据,证明亚飞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合同与申请人持有的合同内容、形式不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4日生效,申请人王国军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9年2月25日,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另王国军申请再审期间作为新证据所提交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及其2011年至2014年的银行流水,不符合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新证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国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