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5民初12580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与王海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王海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25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何璐彤。委托代理人韩粮旭、原小巽,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海凤,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被告王海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孟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