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363号
被执行人:李冬冬,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关于李冬冬犯赌博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刑初457号判决,被执行人李冬冬应缴纳罚金6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2018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2.2018年3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豫A×××**汽车一辆,于2019年3月2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办理上述车辆的转移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3月12日,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2019年3月15日,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调查,2019年3月21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9年4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南省新港办事处辛庄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4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银河办事处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李冬冬名下房屋拆除、土地征用等各项补偿、补贴款。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王赞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