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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民终514号

姜丽英、王玉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姜丽英;王玉珍;赵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丽英,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珍,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美玲,富锦市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

被告:赵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美玲,富锦市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姜丽英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珍、原审被告赵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丽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丽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上诉人姜丽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彭景丰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