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丽英,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珍,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美玲,富锦市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
被告:赵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美玲,富锦市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姜丽英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珍、原审被告赵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丽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丽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上诉人姜丽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彭景丰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