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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3执284号之一

侯梅、安国市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梅;安国市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83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梅,女,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安国市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保衡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梅与被执行人安国市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安国市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国市景泰华庭小区5号楼底商2号门脸房一套。现此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国市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国市景泰华庭小区5号楼底商2号门脸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景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秦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