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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民初1895号

甘根淼与熊言军、合肥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甘根淼;熊言军;合肥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秋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1895号

原告:甘根淼,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言军,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合肥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经区金寨南路与紫蓬路交口翡翠花园**综合楼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53031Q。

法定代表人:.黄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秋林,男,1962年8月24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住,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公路分局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5098220XA。

负责人:郁立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根淼与被告熊言军、合肥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秋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甘根淼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根淼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根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甘根淼负担。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