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2149号原告陈梅英,女,1956年8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新文,男,1974年11月21日,汉族。被告曹付军,男,汉族。被告梁山县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英诉被告曹付军、刘新文、梁山县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英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梅英负担。
审判员 田朝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朱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