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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02执4368号

王颖锋、王伟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颖锋;王伟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8)豫0902执4368号

申请执行人:王颖锋,男性,1977年9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王伟旗,男性,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张利锋,男性,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紫东花园12号楼4单元10号本院在执行王颖锋与王伟旗、张利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捷

审判员  冯志刚

审判员  张喜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杨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