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8)豫0902执4368号
申请执行人:王颖锋,男性,1977年9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王伟旗,男性,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张利锋,男性,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紫东花园12号楼4单元10号本院在执行王颖锋与王伟旗、张利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捷
审判员 冯志刚
审判员 张喜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杨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