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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1705号之一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1705号之一

原告:王某某

被告:车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荣成市崖西镇南崖西头村**,现住址不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因被告车某某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唐 克

人民陪审员  于志芹

人民陪审员  于向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