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1705号之一
原告:王某某
被告:车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荣成市崖西镇南崖西头村**,现住址不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因被告车某某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唐 克
人民陪审员 于志芹
人民陪审员 于向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