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571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中,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B座402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L。
法定代表人:彭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詹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