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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执219号

牛之民、席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5-1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牛之民;席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牛之民,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席伟,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上列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申请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1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0010.00元及利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牛之民申请执行席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查询了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于2019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并无存款,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辰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朱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