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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3041号

张明丽与吴少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丽;吴少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3041号

原告:张明丽,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吴少寅,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张明丽与被告吴少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邓州市;而被告吴少寅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兰溪市永昌镇。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诉讼,本案移送被告吴少寅的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施春茶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苏芹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