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执3379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栅堰路水上派出所北面。
法定代表人:杨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金华、吕亮宇,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弘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安钢贸园3幢501-B室。
法定代表人:卓盛标。
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周安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郑用溢。
被执行人:嘉兴市百顺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安钢贸园3幢501-8室。
法定代表人:郑用贵。
被执行人:郑用贵,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卓盛标,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弘鼎物资有限公司、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百顺厨具有限公司、郑用贵、卓盛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浙0402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本金4562536.54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640872.82元(暂算至2018年9月25日),案件受理费45072元,保全费、公告费5560元,实现债权费用99438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正在评估并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由于办理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等抵押房产补交完出让金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402执3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玉庆 执行员 夏正银 执行员 朱 玮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朱益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