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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81民初3333号

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81民初3333号

原告:于某,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孙某,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于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