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81民初3333号
原告:于某,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孙某,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于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