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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1850号

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11-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1850号

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辛县科技路东侧金皖农业烘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该公司职员。

被告:罗光辉,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诉罗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5元,由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清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