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2911号
原告:李学平,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森林橙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958421。^
法定代表人:郑成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俞晓春,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李学平与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俞晓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拆卸式铝合金防雨百叶窗施丁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范围: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一期工程A#、B#楼可拆卸式铝合金防雨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约定每平方米单价190元;约定付款方式:完成所有安装,经被告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付工程量总价的50%,竣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实际施工数量总价的45%,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原告施工工程量为1348.6平方米,工程款为256234元。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已经通过验收合格,已完全履行了《拆卸式铝合金防雨百叶窗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一期工程已于2015年9月7曰竣工投入使用。但二被告至今仅支付5千元,虽经多次催收,二被告仍然拒绝支付剩余251234元的项目报酬。被告二俞晓春系被告一委托的现场代表,全权负责上述合同的实施与协调,并且在上述合同发包人处签字,应承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应付款义务。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蜀山区,其所提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848元,暂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