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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2016号

闫凤霞与李立、郎松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闫凤霞;李立;郎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2016号

原告:闫凤霞,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李立,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郎松峰,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闫凤霞诉被告李立、郎松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李立下落不明,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0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景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