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2016号
原告:闫凤霞,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李立,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郎松峰,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闫凤霞诉被告李立、郎松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李立下落不明,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0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景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