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91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阿法格玛(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元路296号江北投资创业中心C区。法定代表人GuidoGennasio。
被执行人:山东山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贾路6号。负责人孙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开发区山推科技大厦(吴泰闸路71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法格玛(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山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山东山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法格玛(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山东山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山东山推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阿法格玛(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6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居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