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110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陈元明与被执行人李井军、高亚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元明;李井军;高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陈元明,身份证号230121197911283817,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孟家村。

被执行人:李井军,身份证号230182197209101270,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东太村十七委三组。

被执行人:高亚玲,身份证号230182197607261261,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东太村十七委三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元明与被执行人李井军、高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井军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处,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井军名下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东太村房产(证号:周农镇字第14-B0029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翔鹏(院印)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马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