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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9执恢206号之一

苏振东与索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振东、索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拟稿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9)新0109执恢206号之一缓急: 密级: 签发:徐文忠 2019-5-4  审核:刘玉胜2019-5-4  主送: 抄送: 拟稿单位:执行一庭拟稿人:刘玉胜份数:印制单位:办公室校对人: 印刷时间: 附件: 主题词: 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0109执恢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振东,男,1985年12月6日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周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索艳丽,女,1977年2月21日生,户籍地乌鲁木齐市,现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苏振东与被执行人索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新0109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7)新0109执1646号。 2017年12月1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7)新0109执16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4日,申请人苏振东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31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索艳丽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索艳丽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索艳丽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区(产权证号:乌房权证米字第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文忠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陈朝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