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601号之三
申请人:何松森,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
申请人:杨晋兵,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
申请人:杨秀敏,女,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何松森与杨晋兵、杨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松森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晋兵、杨秀敏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等值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松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晋兵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区商业道营业所存款200000元(账号:62×××36)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喜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周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