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3民初5871号
原告:龙天祥,男,194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植,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忠县湘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街道将军社区居委四组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699381408。
法定代表人:罗春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天祥诉被告重庆市忠县湘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天祥于2019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天祥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龙天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天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龙天祥负担。
审判员 刘秋菊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