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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29司救执3号

李三教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红河县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三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9)云2529司救执3号救助

申请人:李三教,女,1977年5月6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救助申请人李三教以其在与陈远方、建水官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李三教称:李三教、李忠发、李忠伟、李宗见、李宗英、李龙英、李拉崩在与陈远方、建水官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远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0元。经审查查明,李三教、李忠发、李忠伟、李宗见、李宗英、李龙英、李拉崩在与陈远方、建水官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红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云2529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陈远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三教、李忠发、李忠伟、李宗见、李宗英、李龙英、李拉崩因李普宗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交强险限额外的各项损失116752元,共计23675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生效后,陈远方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红河县人民法院查询了陈远方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向陈远方住所地调查了其财产,对陈远方采取强制措施,陈远方户系建档立卡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李三教户系建档立卡户,生活困难。该案虽经人民法院审理进入执行程序,但申请人李三教等人未获得有效赔偿,也未获得其他社会救助。

本院认为,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救助措施。该案救助申请人李三教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其亲人李普宗死亡,经过诉讼执行未获得有效赔偿,也未获得其他社会救助,且申请人李三教户属于贫困户,救助申请人李三教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李三教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