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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2103号

王传军与何良军、何红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传军;何良军;何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民初2103号

原告:王传军,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良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何红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传军与被告何良军、何红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王传军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传军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唐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