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民初2103号
原告:王传军,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良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何红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传军与被告何良军、何红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王传军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传军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唐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