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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59号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与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深圳市万嘉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张文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民初1959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491907。

负责人:龚必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兆志,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沙田社区沙田工业区3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8670U。

法定代表人:顾明,总经理。

被告:顾明,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俞琳琳,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蔡莉莉,男,回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曹晶贤,女,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深圳市万嘉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罗屋围新村工业区4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79287。

法定代表人:顾明,总经理。

被告:张文佐,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9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诉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耐电器公司)、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张文佐、深圳市万嘉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平、茆兆志到庭参加了诉讼,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197424.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6577.07元(暂计至2019年1月2日,其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2、原告对俞琳琳、张文佐名下用于抵押的宝安区民治街道布龙路北侧华美丽苑3栋1单元201(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及龙岗区大工业区嘉宏湾花园9号楼B(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继续清偿;3、被告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张文佐、万嘉隆公司对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七被告共同于2016年11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6K008161号的《授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600万元,额度期限为60个月,从2016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该授信额度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利率浮动百分比不低于130%,该额度项下贷款自发放起按月等额还本息。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复利为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如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被告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万嘉隆公司、张文佐对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俞琳琳、张文佐将其名下位于宝安区民治街道布龙路北侧华美丽苑3栋1单元201及龙岗区大工业区嘉宏湾花园9号楼B房产抵押给原告,并于2016年12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3日,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款借据》,确认借到上述贷款。在上述贷款发放后,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合同,出现了多期违约,截止2019年1月3日,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197424.68元、利息61885.34元、罚息4180.29元、复利511.44元。根据《授信合同》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之约定,各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立即提起诉讼清收贷款。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张文佐、深圳市万嘉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1月26日,七被告与原告(授信人)签订了编号为2016K008161号《授信合同》,其中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其余被告均为担保人,约定:授信人向申请人提供6000000元不可循环的授信额度,期间为60个月,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利率浮动百分比不低于130%;本合同项下欠款(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额度占用费、授信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和代授信申请人垫付的相关费用等款项)由被告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深圳市万嘉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张文佐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欠款(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额度占用费、授信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和代授信申请人垫付的相关费用等款项)由俞琳琳、张文佐以宝安区民治街道布龙公路北侧华美丽苑3栋1单元201号房(深房地字第××号)及龙岗区大工业区嘉宏湾花园9号楼B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无法协商的争议由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算利息采用固定贷款利率时,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固定利率支付利息;采用浮动贷款利率时,贷款利率=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浮动系数,授信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授信人所在地银行同业利率水平变化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系数进行相应调整,该等调整授信申请人和各担保人均认可,无须事先通知,贷款基准利率按季度调整,每季度月末21日进行调整;授信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对逾期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利率为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授信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复利;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后两年;如本合同设有多项担保,各担保均对本合同项下全部欠款独立承担连带担保贵任,如授信申请人违约,授信人有权直接要求各担保人立即单独或共同履行担保责任,授信人有权放弃、变更或解除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余担保人仍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其中第四十二条约定:如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违约,授信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违约制裁措施,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对此没有异议……3、要求授信申请人归还或提前归还已发放贷款,欠款和其他授信……”。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俞琳琳、张文佐为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6000000元,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予以确认,借据载明的初始年利率为6.175%。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贷款后,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提交的还款清单显示截至2019年1月2日,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逾期93天,尚欠原告全部剩余本金4197424.68元、利息、罚息、复利66577.07元。

本院认为,原告和各被告签订的《授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连续多期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2日,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全部剩余本金4197424.68元、利息、罚息、复利66577.0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偿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万嘉隆公司、张文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捷耐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俞琳琳、张文佐作为抵押人,依法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处置涉案抵押房产,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偿还全部剩余本金4197424.68元、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6577.0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继续计算至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还清贷款之日止);

二、被告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深圳市万嘉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张文佐对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俞琳琳、张文佐名下的位于宝安区民治街道布龙公路北侧华美丽苑3栋1单元201号房(深房地字第××号)及位于龙岗区大工业区嘉宏湾花园9号楼B房产(深房地字第××号),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俞琳琳、张文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深圳市万嘉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张文佐继续清偿。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912.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12.01元,由被告深圳市捷耐电器有限公司、顾明、俞琳琳、蔡莉莉、曹晶贤、深圳市万嘉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张文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明君

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捷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