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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25执1095号

龙游县人民法院刑庭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1-23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游县人民法院刑庭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浙0825执1095号 被执行人付鑫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一、限制事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限令期限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止。 三、违令责任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