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16053、17786号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冠城高科技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96418X。法定代理人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环球,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诉原告)黄玉图,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泓任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A栋12层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38728。法定代表人彭前南。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环球,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泓任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环球、黄玉图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4月19日。
二、申请仲裁事项:请求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泓任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连带向黄玉图支付1、2016年、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8200元;2、2016年、2017年高温津贴15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600元。
三、仲裁结果: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玉图1、2017年高温津贴750元;2、2016年、2017年年休假工资4137.9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479.2元;4、驳回被告黄玉图其他申诉请求。
四、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无需向被告黄玉图支付2017年的高温补贴750元;2、无需向被告黄玉图支付2016年、2017年的年休假工资4137.9元;3、无需向被告黄玉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479.2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黄玉图承担。
五、被告黄玉图的诉讼请求: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泓任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连带向其支付1、2016年、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8200元;2、2016年、2017年高温津贴15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600元。
六、原告入职时间:2013年12月31日。黄玉图称其2010年7月1日入职深圳市泓任建设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3月,该公司全部资产卖给了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员工亦全部安排至该公司上班。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主张黄玉图于2017年3月入职。经查,深圳市泓任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彭前南;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褚某;深圳市泓任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前南为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董事。黄玉图提交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仲裁时提交的员工登记表、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教育登记表,三份文件均记载黄玉图入职时间为2010年7月1日,且每份文件均有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根据本案劳动仲裁裁决书记载,彭前南以行政副总经理身份作为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仲裁。
本院认为,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除社保缴纳记录记载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2017年3月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深圳市泓任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公司,对外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者之间存在混同经营,故本院认定黄玉图于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即2013年12月31日入职该公司。因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责任由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七、工作岗位:电焊工。
八、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7217.6元。被告黄玉图工资由保底工资4500元+计件应发工资构成。仲裁认定被告月均工资7217.6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6年、2017年高温补贴问题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黄玉图在室内工作,且安装了空调,被告黄玉图不予认可,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工作场所的温度符合规定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主张不予支付2017年高温补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认定2016年度高温津贴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十、2016年、2017年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黄玉图已正常享受了年休假,但未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6、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4137.9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8年3月16日,黄玉图以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原因,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8年3月17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系自动离职。经查,根据被告黄玉图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均未按时支付,如2017年8月份工资于11月4日发放,9月份工资于12月13日发放,10月份工资于2018年1月16日发放,故被告黄玉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仲裁核算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应向被告黄玉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479.2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高温补贴750元;
三、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6年、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4137.9元;
四、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479.2元;
五、驳回被告黄玉图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胜捷泓任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审判员 梁俊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肖 蓉
书记员 何孝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