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102民初69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路4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869H。
负责人:张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连雨,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被告张连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洪梅琴
人民陪审员 耿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