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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3民初648号

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张林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03民初648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工商银行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76R2674。经营者:胡彩萍,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雯帧,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钟岭大道未来城(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63789。

法定代表人:付义爱,经理。

被

申请人:张林付,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张林付钢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张林付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以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张林付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根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春梅

书记员张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