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226民初474号
原告:曹某,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秦某,住甘肃省礼县。
原告曹某与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曹某以被告秦某已将借款给付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员 唐学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付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