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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27执750号

张仲清与柳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仲清;柳文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27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张仲清,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执行人:柳文富,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03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柳文富应向申请执行人张仲清归还欠款1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仲清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文富家属向本院提供了四川省绵阳市中医院出具的柳文富死亡通知书,证明被执行人柳文富已于2018年12月31死亡;同时2019年1月8日收到本院民事审判庭来函:柳文富名下的平武县龙安镇城湾巷的房屋及地产本院民庭已交由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一并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张仲清说明以上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并立即按相关规定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27执750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涛

审判员 王为民

审判员 李显菊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唐占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