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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4797号

汤成雷与沭阳县万匹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成雷;沭阳县万匹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4797号

原告:汤成雷,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会青,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万匹初级中学,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乡万匹街。

法定代表人:蒯永兵,该中学校长。 原告汤成雷与被告沭阳县万匹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汤成雷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成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成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计2703元,由原告汤成雷负担。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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