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4797号
原告:汤成雷,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会青,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万匹初级中学,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乡万匹街。
法定代表人:蒯永兵,该中学校长。 原告汤成雷与被告沭阳县万匹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汤成雷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成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成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计2703元,由原告汤成雷负担。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