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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27808号

北京富乐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富乐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7808号

申请人:北京富乐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21号12幢。

法定代表人:王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岳,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5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不详。申请人北京富乐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山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佳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诚佳和公司名下价值3137517.5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乐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诚佳和公司名下价值3137517.5元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续保,应在保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以前提出续保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晓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