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7808号
申请人:北京富乐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21号12幢。
法定代表人:王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岳,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5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不详。申请人北京富乐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山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佳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诚佳和公司名下价值3137517.5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乐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诚佳和公司名下价值3137517.5元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续保,应在保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以前提出续保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晓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