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3529号
原告:魏宝英,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王功用,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宝英与被告王功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魏宝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良炎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伟
书记员吴风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