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181民初3529号

魏宝英与王功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宝英;王功用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3529号

原告:魏宝英,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王功用,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宝英与被告王功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魏宝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良炎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伟

书记员吴风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