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21民初4489号之二
原告: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江山大道与庄周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8751807455。
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博,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5103566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星晨,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610619724。
被告:郑凯,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赵华,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做出(2018)豫1421民初4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郑凯、赵华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12月2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1421民初4489号之一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驳回原告的起诉后,故应当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凯、赵华的存款360000元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嘉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