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2民初13838号
原告:余令行,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政(受余令行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无锡宜兴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91680W。
法定代表人:赵霞敏。
原告余令行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无锡宜兴石油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令行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无锡宜兴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令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无锡宜兴石油分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令行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无锡宜兴石油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令行承担。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唯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