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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行审19号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孟宪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孟宪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225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0987761804。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民,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安徽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孟宪滨,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市监罚字〔2017〕73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由于申请人未事前催告被申请人履行义务,2019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孝琴

审 判 员  仕学虎

人民陪审员  方 影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 员代  开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