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225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0987761804。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民,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安徽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孟宪滨,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市监罚字〔2017〕73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由于申请人未事前催告被申请人履行义务,2019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孝琴
审 判 员 仕学虎
人民陪审员 方 影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 员代 开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