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执23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70370,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爱群。
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3048-8,住,住所地芜湖市北京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挺。
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93406-4,住所,住所地滁州市全椒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正荣。
被执行人:许世灶,男1959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潘宁香,女1961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许挺,男1984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许世灶、潘宁香、许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挺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戴晓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万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