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松执字第000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小湾村。
被执行人:王吉安,男,194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磷矿生活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吉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沈默升
审判员 查道舟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虞盛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