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1225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MB1749945J。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庆同,该局法规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该局法制员。 被执行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城西社区京九大道东段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8598481Y(1-1)。 法定代表人颜庆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城管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南城管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阜南县××路西侧(县体育场旧址)于2011年1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永耀香港花园小区21#楼、22#楼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即人民币1213826元(15172828.1717元×8%≈1213826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该案后,经调查、会审、告知及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19)皖1225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按照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南城管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南城管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孝琴
审 判 员 仕学虎
人民陪审员 方 影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 员代 开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