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03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冯君,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鞍山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振兴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宋长宇。申请执行人冯君申请执行鞍山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辽030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告鞍山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冯君2009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生活费458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加付10元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君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2019年1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24日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宅登记记录。2019年1月25日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2019年2月12日本院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投保记录。2019年2月12日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2019年3月13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45885元,执行费588.28元。均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史修岩
审判员 时学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