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5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5号。
被执行人: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
被执行人:余萍,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周宏胜,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宏胜银行存款10112653.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