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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6执521号之三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萍;周宏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5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5号。

被执行人: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

被执行人:余萍,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周宏胜,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宏胜银行存款10112653.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