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293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庄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婷婷、韩玉,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时杨,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诉被告张时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负担。
审判员 曹 笑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熊丽媛 关注公众号“”